信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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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0250424001 | |||
标 题 | 关于休产假、育儿假芳等事宜 | |||
姓 名 | 雷 | |||
写信时间 | 2025年04月25日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在海东日报上看到关于生育政策的文件,其中第15条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看附件),其中的育儿假15天(包括双休日)基础上增加5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但在给单位问的时候回答是包括法定节假日,到底是以那个文件为准。另外,化隆的同志说剖腹产还有15天的难产假,请问xzrqjzlw有这样的政策吗?包括法定节假日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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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市民朋友: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2021年11月新修订《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十问十答中“夫妻育儿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解释: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每年给于夫妻双方各十五日育儿假(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周年计算),育儿假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在2024年11月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海东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办〔2024〕90号)文件中规定“实行0-3岁父母育儿假制度,市域内按政策生育三周岁以下子女的父母,在《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假期15日的基础上增加5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为此,在《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执行的15日育儿假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在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海东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中15日的基础上增加的5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根据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青组字〔2021〕64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请病假连续超过5天的,应提供医疗机构病假证明”。因此,您若因“剖腹产”需要增加产假十五天,应提供相关“难产”的病例资料等证明,且增加的十五天产假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xzrqjzlw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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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间 | 2025-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