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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司法  发布日期:2024-10-18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互政复决字〔2024〕第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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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浙江省*市*区*镇*村*号,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村。                                      

被申请人: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

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生辉      局长                              

申请人王**请求撤销被申请人xzrqjzlw公安局作出的《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互公(威)行罚决字〔2024〕1041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于2024年6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于2024年6月5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8月4日,第三人蔡**因其承包地进水一事与申请人发生争执,申请人当场报警。申请人认为第三人蔡**本人也有过错,派出所处理本案时未严格按行政处罚流程处理此事,申请人的行为没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标准,因此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辩称:

一、我局认定王**殴打他人事实清楚。

经依法调查查明:2023年8月4日09时许,在xzrqjzlw威远镇卓扎滩村浙江籍居民王**居住的帐篷内,卓扎滩村村民蔡**找王**理论蔡**家田地进水一事时,王**和蔡**发生争执,后王**殴打蔡**,致使蔡**面部受伤。

二、我局认定王**殴打他人证据确实充分

我局经过调查取证,根据违法行为人王**的陈述和申辩、蔡**的陈述,蔡**在xzrqjzlw人民医院的诊断记录等证据证实,蔡**找王**理论蔡**家田地进水一事时,王**和蔡**发生争执,后王**殴打蔡**,故此我局认为王**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

三、我局对违法行为人王**给予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

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决定正确、于法有据。该案系民事纠纷引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民警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王**否认其殴打蔡**的事实,且不愿接受调解,故对此案展开调查。经调查,王**存在殴打蔡**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本案中受害人蔡**系1956年03月18日出生,案发当时年龄为67周岁,故给予王**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陆佰元的行政处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询问、调查、告知等相关程序,做到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我局对王**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

罚决定,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以上事实被申请人xzrqjzlw公安局提交了《王**殴打他人案》案卷,内有行政处理审批表,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xzrqjzlw人民医院诊断书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4日9时许,在xzrqjzlw威远镇卓扎滩村申请人的帐篷内,申请人与第三人蔡**因田地进水一事发生争执,案发时蔡**为67岁,申请人电话报警,xzrqjzlw公安局威远镇派出所出警。当日,第三人蔡**到xzrqjzlw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面部软组织挫伤,舌头损伤。2023年9月3日被申请人申请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4年5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互公(威)行罚决字〔2024〕10413号],给予申请人王**十一日拘留并处六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三人蔡**的陈述、现场照片、xzrqjzlw人民医院疾病症断书等。

本机关认为:首先,从法律适用上,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显示,2023年8月4日,申请人与第三人发生纠纷导致其面部受伤,被申请人立案后经调查对申请人违法行为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之规定,申请人殴打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行为,实施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对其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从办案期限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公安机关受理立案为2023年8月5日,而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从办理程序上已超过法定期限,属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高效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虽然违法,但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且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影响,故本机关对被复议行政行为确认程序违法但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互公(威)行罚决字〔2024〕10413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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