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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fj/2021-00001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公文时效:是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21-05-11 |
申请人:余浩,男,汉族,出生年月1989年1月19日 , 住四川省邛崃市固驿街道凤林村18组7号,身份证号51018319****1941** 。
被申请人:互助土族自治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吴忠禄 局长
余浩因互助土族自治县教育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于2021年3月19日决定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做出答复,承担申请人因复议产生的合理打印、交通、律师咨询等费用。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月向被申请人挂号邮寄了一份书面依申请公开,公开内容为公开xzrqjzlw教育局建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待日和接待地点,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违法并责令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答辩称:2021年1月15日答复人收到被答复人邮寄的信息公开表及护照复印件。经审查,其邮寄的申请表并没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答复人无法确定此次信息公开是否是被答复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邮寄的证明身份用的护照是复印件,且部分记载事项不明,答复人无法确定被答复人的身份关系。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未向被答复人公开信息,但答复人已就被答复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向社会张贴公告。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申请人挂号邮寄书面申请一份,要求公开被申请人建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待日和接待地点,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签收后未作出答复。
上述事实申请人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及编号、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另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xzrqjzlw教育局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余浩作出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其因复议产生的合理打印、交通、律师咨询等费用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责令被申请人xzrqjzlw教育局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余浩做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6日